2015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通过的《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这是对中共中央提出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回应,也是我国立法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但仍存在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置的合宪性,《立法法》与《地方组织法》的协调,以及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设置如何进一步呼应发展现实需要等挑战和问题。虽然可以从开放性授权角度理解宪法条款,但未来应当通过探索《宪法》解释机制、协调《立法法》与《地方组织法》关系等方式,逐步扩大地方立法权的主体和范围,从而真正做到包括“设区的市”在内的地方立法权扩张既有宪法依据,又能全面符合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
关键词
设区的市 /
较大的市 /
宪法 /
立法法 /
地方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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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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