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私协力主体的生成及其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

邹焕聪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 2015, Vol. 16 ›› Issue (1) : 7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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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私协力主体的生成及其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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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目前学界对公私协力的研究多从公私协力行为的角度进行讨论,鲜有从公私协力主体的角度进行分析,这种状况无助于公私协力研究的深入开展。作为一个整合性概念,公私协力主体系指参与公私合作关系的公、私部门主体以及因合作产生的派生主体,具有主体构成的多样性、主体角色的复合性、主体目标的合作性等法律特征。它可以划分为原生型主体与次生型主体两大类,前者包括公共部门、私人部门、公法上的消费者,后者涵盖公权力受托人、特许经营者、政府业务承包人、社会合作管制主体以及公私合作公司。公私协力主体的兴起,对于我国行政组织法构成了挑战,是一个有待深入研讨的新型课题。

关键词

公私协力主体 / 公私合作 / 行政组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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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焕聪. 公私协力主体的生成及其对行政组织法的挑战[J].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15, 16(1): 77-85
中图分类号: D912.1   

参考文献

[1]刘淑范.行政任务之变迁与“公私合资事业”之发展脉络[J].中研院法学期刊,2008(2).
[2]张康之.论参与治理、社会自治与合作治理[J].行政论坛,2008(6).
[3]邹焕聪.社会合作管制:模式界定、兴起缘由与正当性基础[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1).
[4]Eva Lievens, Jos Dumortier, Patrick S. Ryan,“The Co-Protection of Minors in New Media: A European Approach to Co-Regulation”, Vol.10 U.C. Davis J. Juv. L. & Pol'y (2006).
[5]张桐锐.行政法与合作国家[J].月旦法学杂志,2005(121).
[6]刘淑琼.社会服务民营化再探——迷思与现实[J].社会政策与社会工作学刊,2001(2).
[7]李洪雷.其他承担行政任务的主体[A].应松年.当代中国行政法(上卷)[C].北京:中国方正出版社,2002.
[8]莫永荣.政府服务委托外包的理论与实务:台湾经验[J].行政暨政策学报,2004(39).
[9]邹焕聪.社会合作规制的运作机理与行政法治回应[J].行政论坛,2013(3).
[10]杨海坤,章志远.行政法学基本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基金

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2014T70198)、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面上一等资助项目(2013M540201)、江苏大学高级人才基金资助项目(11JDG185)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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