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检察权与民生保障

邱关林;薛萍;耿艳苹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 2008, Vol. 9 ›› Issue (5) :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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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 2008, Vol. 9 ›› Issue (5) : 68-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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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检察权与民生保障

  • 邱关林;薛萍;耿艳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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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在我国,检察权是国家权力的直接派生权,是由最高权力机关授权检察机关独立行使的专有制衡权。检察权在民生保障中的运行应体现其程序裁量性,行使好三项主要权能。行使追诉权维护社会稳定,乃是保障民生之基;行使建议权促进社会和谐,以推动民生之兴;行使调查权推进民主法治,以落实民生之求。
   

关键词

检察权 / 运行 / 民生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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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关林;薛萍;耿艳苹. 论检察权与民生保障[J].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学报. 2008, 9(5): 68-71
中图分类号: D916.3   

参考文献

[1] 《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意见》.浙检办〔2008〕7号文.2008年6月2日印发.
[2] 《中共浙江省委关于全面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的决定》.中国共产党浙江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2008年4月15日.
[3] 胡虎林、陈柳裕主编.法制浙江干部读本[M].浙江人民出版社,2006.
[4] 张智辉.检察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7.
[5] 孙裕增.积极构筑大众创业的体制机制.新华网浙江频道-浙江杂志秀-浙江经济.2007-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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