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序性辩护是辩护方行使诉权的一种重要方式,其直接目的是促使法庭宣告警察、检察官或法官的程序性违法行为无效,从而使违法者遭受某种程度的惩罚和制裁,使被侵害的权利获得司法救济。我国律师在侦查阶段的地位和作用不容乐观,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侦查阶段存在被追诉人程序性辩护权缺失的现实,构建和完善刑事诉讼侦查阶段被追诉人程序性辩护权大有可为。
关键词
程序性辩护 /
侦察阶段 /
完善
{{custom_sec.title}}
{{custom_sec.title}}
{{custom_sec.content}}
参考文献
[1] [英] A·J·M米而森.人的权利和人的多样性[M].夏勇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2] 宋英辉.刑事诉讼原理导读[M].法律出版社,2003
[3] 徐英.论刑事诉讼中的程序性辩护.中国政法大学2005年硕士学位论文
[4] 陈瑞华.程序性制裁理论[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
[5] 李心鉴.刑事诉讼构造论[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6] 田文昌,周汉基.刑事诉讼:律师为你而困惑[J].中国律师,2000
[7] 刘根成.侦察程序辩护论.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硕士学位论文。
[8] 白洪涛,张晓东.论刑事侦查阶段的律师辩护权[J].河北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05
[9] 王民.侦察中的辩护:缺失与建构[J].聊城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
[10] 陈卫东,郝银钟.被告人诉讼权利与程序救济论纲[J].中外法学,1999
[11] 傅卫卫.侦查阶段律师辩护权研究.吉林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