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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行政公开原则在行政调查中的正当适用 |
余韬 |
余韬,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书记员,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邮编:201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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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公开是行政程序的基本要求。行政调查作为行政行为的必经程序,必须遵守行政公开原则的要求。然而,行政公开并非绝对。为了保障法律实施,实现利益平衡及行政管理目标,在行政调查中行政公开原则可以被合理限制,允许不公开调查的存在。当然,不公开调查必须满足实体上目的正当、效益满足,程序上排除替代、权利弥补等正当性条件才能被认可。同时,不公开调查存在被行政主体滥用的风险,必须加以严格监控,防止其对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当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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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行政调查,
行政公开,
不公开调查,
正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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