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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刑法立法正当性依据在于获得民众情感的认同及内心的尊重,并普遍遵守之。为使刑法立法具有正当性根基,在刑法立法中应当坚持将社会危害性作为犯罪的本质特征。一方面,刑法立法应当将主文化群体作为社会危害性的评价主体,排除民意的不当干扰。另一方面,刑法立法应当以比例原则作为社会危害性的评判标准:首先,以适当性原则协调罪刑配置,防止出现轻罪配置重刑或者重罪配置轻刑的矛盾局面;其次,以必要性原则来限制刑法立法的前置化倾向,保证刑法的谦抑性特征;最后,以均衡性原则审视刑法的立法效益,对于新生事物的调整应慎重运用刑法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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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刑法正当性,
社会危害性,
主文化群体,
比例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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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谢俊龙,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上海市人民检察院一级检察官、职务犯罪预防处科长。主要研究方向:刑法学;李腾,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荷兰Erasmus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方向:比较刑法学。邮编:20004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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