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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2015年3月15日修改之后的《立法法》正式实施,地方立法权主体由“较大的市”扩充到“设区的市”。无论是“较大的市”,还是“设区的市”被授予立法权,都面临着合宪性的考量。宪法是地方立法权的基础和源泉,因此,“设区的市”的立法权应当且可以从《宪法》中获得解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保障宪法在其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设区的市”立法不仅有实践基础和现实需求,而且其根据宪法法律的规定制定地方性法规,可以将抽象的宪法原则或宪法规则具体化,有利于保障和促进宪法在其辖区的实施,从而获得合宪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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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设区的市,
立法权,
宪法依据,
宪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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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资助重大项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理论创新研究”(14ZDA014)和华东政法大学2015年优秀学位论文培育项目“现代宪法视野下的‘设区的市’立法权研究——基于对实施现状的考察和实证研究”(2016-1-015)的阶段性成果。 |
作者简介: 方彪,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立法学。邮编:200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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