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摘要 在公司治理进程中,面对收购与反收购双方之博弈,以维护公司、股东等各方权益为要旨,应对章程中反收购条款的设置进行法理上的审视。一方面在上市公司自治的框架内,应最大限度地尊重公司意思自治;另一方面在法律法理的规范下,既要严守“同股同权”以平衡股东权利义务关系,又要坚守忠实勤勉义务,切实维护公司、股东等各方之权益。唯有如此,章程中的反收购条款方属有效,才能真正地构建未雨绸缪式的防御屏障。
|
|
关键词 :
上市公司,
收购,
反收购,
章程
|
|
|
作者简介: 朱奕奕,国浩律师(上海)事务所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商法。邮编:200041 |
[1]王建文,孙清白.论公司章程防御性条款的法律效力[J].南京师大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5). [2]李建伟.公司法学(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3]郑佳宁.公司收购中目标公司董事的忠实义务研究[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6). [4]胡鸿高,赵丽梅.论目标公司反收购行为的决定权及其规制[J].中国法学,2001(2). [5]刘俊海.欧盟公司法指令全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 [6]吕红兵,徐晨.大港油田收购爱使股份的操作实录与法理探析[J].中国律师,1999(6). [7]张舫.上市公司章程中董事选任条款的有效性分析[J].法学,2009(1). [8]王建文,范健.论我国反收购条款的规制限度[J].河北法学,2007(7).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