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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责任探析 |
陈丽芳; |
中共杭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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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俗称“红头文件”,它虽然不属于法的范畴,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不占位置,在金字塔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的效力层级中,其效力也最为低下。但因为它代表着党和政府,是党和政府传达大政方针的最主要的途径。所以具有无可替代的权威性。它在政府的公共管理中是一把双刃剑,起着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带来了严重的负面效应。虽然这些负面影响是由多种因素造成的,但与我国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责任缺失不无关系重大。为此,必须立法规范责任体系,强化制定主体的责任意识,提升公民的参与意识和监督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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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
非立法性行政规范性文件,
制定主体,
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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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资助:2006年度浙江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常规性课题《法治政府建设中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接轨研究》的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为06CGZF12YB;暨杭州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课题编号为B06ZF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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